12月2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發布《襄陽市中心城區城市公園廣場命名規則》(簡稱《規則》),這是襄陽市為落實《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而推出的具體措施。
《規則》12月2日正式施行,明確了我市中心城區公園廣場命名、更名和注銷原則。
《規則》規定,城市公園為城市內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城市廣場為城市內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設施,以游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城市公園廣場名稱由通名和專名兩部分構成,通名用于區分公園廣場的類別,專名用于反映公園廣場的功能或特色。其中,通名命名時,公園綠地應根據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不同類型來命名;廣場用地則應采用“廣場”作為通名。專名命名應根據民俗風情、功能定位或景觀特色等內容擬定。
《規則》規定,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或管理單位為命(更)名方案制定和名稱申報的責任主體,采取綜合評估、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確定城市公園廣場的名稱并備案公布;城市公園廣場名稱出現重名、一園多名等違背命名規則情況時,應進行名稱變更申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和文化價值,已長期使用并被社會廣泛認同的公園廣場名稱,應保留原名稱;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或自然變化消失的,或名稱變更導致原公園廣場名稱作廢的,則應進行名稱注銷。
來源:襄陽日報
編輯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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