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盡快解決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信訪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加快化解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20]39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52號)等規定,現就化解市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本通知發布前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已售的住宅、商業、辦公用房,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
(二)本通知發布前襄陽市市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業企業的生產性用房、辦公樓和宿舍;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列入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
二、基本原則
(一)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對于未辦理建筑工程竣工備案的項目,相關部門出具規劃意見、房屋質量鑒定意見、消防安全意見后才能登記。
(二)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堅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以維護群眾利益為出發點,確保無過錯購房群眾取得完整產權。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按照“群眾無過錯即辦證”原則,實現“應發盡發”。工業項目房屋已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應當履行完處罰程序再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堅持分類精準施策。根據不同項目不動產登記中面臨的不同問題,分類制定化解措施;同時尊重歷史,按照“老房老辦法”的思路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根據建設時期的政策確定化解路徑。
三、化解措施
(一)用地手續不完善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按建設時期的標準,為開發企業補辦用地手續;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二)未取得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按建設時期規劃情況出具不占壓城市四線(綠線、紫線、藍線、黃線)和規劃道路紅線意見;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下達對違法建設的處罰意見和罰沒款的追繳工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追繳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
(三)未按規定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因現實原因無法整改的,一般采取異地建設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方式處理,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對存在“應建未建”違法現象的,由人防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適用政策標準、繳費面積基數,以及繳費金額等關鍵要素后函告市行政審批局。工業項目存在違法現象的,由人防行業主管部門出具違法處理意見。
(四)未取得消防驗收證明的。多層住宅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按照消防通道暢通、底層消防栓通水的標準出具消防安全意見;高層建筑、工業項目和多層商業、辦公用房等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后,再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出具消防安全意見。
(五)未取得工程質量驗收證明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已實施全過程監督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出具質量安全意見;未實施質量過程監督或未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質量安全鑒定報告。
(六)房屋買受人購房款未付清的。開發建設主體已破產、注銷或無法聯系的,未交清的購房款繳入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已設立的共管專戶,待項目清算后依法處理;開發建設主體存在的,未交清的購房款也應存入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設立的共管帳戶,優先用于解決遺留問題小區的問題。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核實購房人信息,并將信息推送給稅務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因開發企業破產、注銷等原因無法通過開發企業核實購房人身份的,可通過公示方式確定。
(七)業主未取得不動產銷售發票的。業主按照“票稅分離”“證繳分離”政策,憑購房合同、繳款收據等資料向稅務部門繳納契稅。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證時應核驗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情況。
(八)開發企業銷售的房屋設立有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導致不能辦證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督促開發企業依法以其他財產置換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房屋,消除辦證障礙;未能置換抵押房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號)的規定,可以憑抵押權人同意房屋及土地出售的書面材料為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債權債務問題由原抵押雙方通過協商或司法程序解決;未能置換被司法機關查封房屋的,由購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辦理。
(九)存在安全、消防、質量、規劃等隱患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存在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督促開發建設主體整改;開發建設主體不存在或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牽頭整治,消除安全、消防、質量、規劃等隱患后,由相關部門分別出具相關意見和報告后,不動產登記部門為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
四、工作流程
各相關單位要按照申報、受理和轉辦、啟動依法查處整改和出具專項驗收意見、公示、登記發證五個基本步驟做好工作,確保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具體工作流程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公布。部門意見不一致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提請市政府專題研究確定處理意見。
襄州區的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由襄州區相關處理部門受理,需市直相關部門出具相應辦理意見的,可按本通知的規定出具意見;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襄陽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襄陽市行政審批局
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陽市城管執法委
襄陽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襄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國家稅務總局襄陽市稅務局 襄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0日
襄陽市處理房地產領域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流程
一、申報
對于開發建設主體存在的,可由該單位集中申報;對于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由破產清算組負責申報。開發建設主體拒不履行辦證義務的,可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申報。經核查產權單位撤銷、注銷的,可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申報。
二、受理和轉辦
市不動產登記局先行受理遺留問題辦證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研究,并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決定是否納入遺留問題范圍。
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按照《關于加快化解市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轉辦相關單位處理。
三、啟動依法查處整改和出具專項驗收意見
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綜合執法)、稅務、行政審批等部門和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接到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轉辦意見后,按《通知》要求分類處理,并于15個工作日內(不含整改時間)回復同意或不同意辦理不動產證的意見。部門意見不一致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提請市政府專題研究確定處理意見。
四、公示
對達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辦證條件擬登記發證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五、登記發證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函告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核實真實購房人信息,并將信息推送給市稅務局和市不動產登記局。函告市不動產登記局辦理登記手續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襄陽市處理工業企業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流程
一、申報
由企業持土地證、房屋建設資料向市不動產登記局申請。申請按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不動產權問題的工業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二)企業位于工業園區內,已取得土地證,房屋不占壓城市四線(綠線、紫線、藍線、黃線)和規劃道路紅線。工業園區外的工業企業申請列入遺留問題的,需經所在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
(三)房屋為辦公、廠房、倉庫等生產性用房及職工宿舍,不含單建的門衛用房、廁所。
(四)房屋已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應當履行完處罰程序。
二、受理和轉辦
市不動產登記局在收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研究,并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決定是否納入遺留問題范圍。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按照《關于加快化解市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要求,轉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城管(綜合執法)、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行政審批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意見。
三、出具專項意見
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綜合執法)、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行政審批部門和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接到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函告后,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整改時間)回復同意或不同意辦理不動產證意見,部門意見不一致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提請市政府專題研究確定處理意見。
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規劃許可及建設情況、是否需補交土地出讓金、應急建設或經職能部門(含發改、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許可的建筑是否符合規劃出具意見;工業項目的人防工程存在違法現象的,由人防行業主管部門出具違法處理意見。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指導企業完成房屋質量、消防驗收工作。未取得消防驗收證明的,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后,再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出具消防安全意見。未取得工程質量驗收證明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已實施全過程監督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出具質量安全意見;未實施質量過程監督或未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質量安全鑒定報告。
市城管執法委負責指導協調違法建設屬地辦案單位出具是否存在違法建筑未處罰到位的意見;未到位的,辦案單位應督促企業履行到位。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核實工業企業經營狀況。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出具地上房屋是否需履行環評審批手續的意見。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出具是否屬于工業園區或是否同意按歷史遺留問題辦證的意見。
四、公示
對達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辦證條件擬登記發證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五、登記發證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不動產登記局登記發證。
編輯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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