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筆者在襄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獲悉,為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單位依法繳存,襄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積極與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部門協作,建繳住房公積金已正式納入了襄陽市《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項第十條明確規定,“甲乙雙方依法建繳住房公積金,其中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甲方未履行法定義務,乙方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的規定?!?/span>
據了解,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相關負責人表示,建繳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動合同》以后,以合同的方式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予以明確規定,增強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剛性約束,進一步規范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解決繳存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或解決住房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也讓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紅利。
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韓松 李紅偉 李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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