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相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建設項目規劃容積率管理,有效遏制違法建設,保障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發布《襄陽市市區經營性建設項目規劃竣工增容面積處理規定》。
襄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4月10日
襄陽市市區經營性建設項目規劃竣工增容面積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建設項目規劃容積率管理,有效遏制違法建設,保障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襄陽市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襄陽市容積率計算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市市區范圍內(含襄州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時,對于經營性建設項目規劃竣工實測擬計入容積率指標的建筑面積(以下簡稱計容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計容面積(以下簡稱竣工增容面積)的處理適用本規定(含地下空間)。
建設項目計容面積計算規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確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建設項目,是指以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住宅、辦公、商業、旅游、娛樂等開展經營性活動的項目,不包括倉儲項目、工業項目和劃撥用地項目等。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時,對于地上建筑竣工增容面積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竣工計容面積未超出規劃條件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規定的計容面積,且竣工增容面積小于等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計容面積1%的,屬于正常誤差范圍,按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1.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2.因消防、人防、供電等規范發生變化或施工等原因導致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不一致的,如增加風機房、地下室人行出入口等,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3.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但建設現狀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使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或者建設現狀雖然不符合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但已采取改正措施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定為能夠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認定為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情形的違法建設行為,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函告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二)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的項目,竣工計容面積超出規劃條件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規定的計容面積,但竣工增容面積小于等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計容面積1%的,屬于正常誤差范圍,應補交超容積率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完善用地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情形的違法建設行為,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函告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1.竣工計容面積未超出規劃條件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規定的計容面積,但竣工增容面積大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計容面積1%的;
2.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增加建設內容的,確因消防、人防、供電等規范發生變化或施工等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五條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情形的違法建設,由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并處罰款。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拆除或沒收實物處罰的建筑面積,不計入項目最終竣工計容面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該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不動產權證。沒收的實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為公益用途,產權按程序登記在政府指定機構名下。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收入或罰款處罰的建筑面積,在符合質量、消防驗收等規范的前提下,可以計入項目最終竣工計容面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按程序為建設單位辦理該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不動產權證。沒收的違法收入或罰款不得抵扣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依法處理完畢后,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以結案函的形式函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并在函中注明罰款、沒收違法收入、沒收實物、限期拆除等具體處罰類型。
第七條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方可確認項目最終竣工計容面積并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實際竣工建筑面積超出規劃許可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補交相應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最終竣工計容面積超出規劃條件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規定計容面積的,由建設單位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予以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第八條 地下空間辦理了出讓手續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超出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確定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的項目,其竣工增加面積小于等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面積1%,退讓市政道路地界等符合規范要求的,不認定為違法建設,應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并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價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后,與地上建筑一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二)未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的項目,其竣工增加面積大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面積1%的,或退讓市政道路地界等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并處罰款。
整改后,竣工增加面積小于等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面積1%,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退讓道路、地界等符合規范要求,但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仍超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補充協議)確定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應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并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價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后,與地上建筑一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整改后,地下空間竣工增加面積大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面積1%,或建設用地退讓道路地界等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并處罰款。
(三)對沒收實物處罰的地下空間,不計入項目最終竣工面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該面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不動產權證。沒收的實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為公益用途,產權按程序登記在政府指定機構名下。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收入或罰款處罰的地下空間,可以計入項目最終竣工面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按程序為建設單位辦理該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不動產權證。
未辦理地下空間出讓手續的,地下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面積的,按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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